房屋两次转租 出租人仍可向原承租人讨要房租
作者:分宜县法院 阮菊花 发布时间:2014-03-11 16: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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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09年4月21日,林宏与邱海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009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2日止;租金为15000元/年,于每年年底前20天交付当年租金;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故可以向第三方转租转包,在符合本合同一切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出租人不予干预。
同年7月23日,邱海平与刘姜根签订《转租、转让合同》,约定:邱海平将租赁房屋转租给刘姜根;租金按照邱海平与林宏签订的合同,由刘姜根向房邱海平支付;房屋的租赁期限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
2010年6月14日,刘姜根与李华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刘姜根将租赁房屋转给李华,约定:至2010年6月14日17时以前的租金归刘姜根负责,以后归李华负责。
2013年1月4日林宏向法院起讼,要求邱海平支付所欠租金6万元,第三人李华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海平与林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在租赁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其将该房屋转租给刘姜根,后刘姜根再将该房屋转租给李华,刘姜根、李华并未与邱海平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因此,邱海平与林宏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并未终止,邱海平仍为林宏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负有向林宏支付房屋租金的合同义务,刘姜根与邱海平、李华与刘姜根之间存在房屋转租合同关系,刘姜根、李华不负有直接向林宏支付租金的义务,邱海平、刘姜根可分别另行向其转租合同的次承租人主张收取租金的权利。据此,法院判决邱海平向林宏支付房屋租金6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