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被偷反映情况 言语不和伤人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3-06 10: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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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摩托车汽油被偷,找保安反映情况,言语不和造成他人轻伤乙级。日前,渝水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因自己的摩托车被他人盗走汽油,找到渝水明珠小区保安叶某某反映情况,二人因言语不和而发生打架,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某将叶某某的鼻梁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法,在因民事纠纷与被害人叶某某发生矛盾后,未采取正当的解决途径,而是故意伤害被害人叶某某的身体,并造成被害人叶某某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金某某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叶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