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连续入户作案九次 盗窃获刑一年且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李华兵  发布时间:2014-03-03 16:46:1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一个多月连续入室盗窃九次,被抓捕归案。日前,渝水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进入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堪源村委肖家村肖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现金人民币500元;2013年7月9日上午,进入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琴山村委庙下村邓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现金人民币570元和三包香烟;2013年7月18日下午,分别进入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琴山村委老屋村邓某乙、邓某、敖某某、李某某、施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邓某乙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60元,在李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3元,在邓某、敖某某、施某某家中未盗窃到物品和现金;2013年7月19日上午,进入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梦塘村委木江村廖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未盗窃到物品后,又进入隔壁龙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龙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42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作案九次,窃得赃款人民币1175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