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持刀抢劫又进班房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4-02-28 14: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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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抢劫上诉案件,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抢劫罪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黎某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而数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于2013年4月份在我市某乡镇持刀强行拦下王某的出租出,并将车内乘客钟某带至市区某宾馆,强行抢走被害人钟某现金200元和价值人民币4905元的黄金戒指。
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作案,构成抢劫罪,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