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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过时效失胜诉权 当事人自愿给付获支持
作者:分宜县法院 尤爱民  发布时间:2014-02-27 17:12:5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15年前的借款,15年后起诉,被告以该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2月17日,分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相隔时间久远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乔某当庭归还原告段某借款共计6000元。 

  1998年2月4日,乔某为帮助其朋友黄某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向段某借款人民币18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2厘,并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给段某,借条上借款人为乔某。1999年6月25日,乔某归还了段某10000元借款,并表示剩余的借款他不会偿还,要段某找黄某还钱,同日段某在原借条上注明乔某还款时间及金额,乔某则在借款人处签名。2013年12月4日,段某找到乔某要求归还剩余的8000元及利息,而乔某以找不到黄某为由拒绝归还。双方遂发生纠纷,  2013年12月11日段某诉至法院,乔某以该8000元及利息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后又及时进行了调解,段某认为自己借钱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就可以随时要求乔某还款,应该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乔某则认为自己并没有实际使用借款,钱是借给黄某用的,而且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故拒绝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和细心调解下,段某认识到借条虽然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乔某在第一次履行还款义务时,已明确表示不履行剩余借款的还款义务,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乔某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两年。乔某则表示虽然没有用钱,但确实以自己的名义向段某借了钱给朋友帮忙,现黄某不知去向,自己和段某之间也有这么多年的朋友情谊,因此自愿承担部分还款义务。最后,段某和乔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乔某当庭归还段某借款6000元,段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中,债权人是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借款,但是法律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也是有诉讼时效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因此,债权人千万不要躺在权利上“冬眠”,不要怠于主张权利,借款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债务人又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那么债权人就丧失了实体胜诉权。当然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会予以保护,但这只是建立在债务人自愿的基础上,否则债权人只能是“血本无归”。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