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机成夺命“凶手” 法院拨开迷雾还死者公道
作者:分宜县法院 赵婵娟 发布时间:2014-02-21 15: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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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9月29日中午13时许,一辆救护车从分宜县正和汽车装潢美容店向医院飞驰而去,车中躺着的汽车美容店员工李靖(化名)奄奄一息……经过分宜县人民医院抢救,李靖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洗车机成夺命凶手
2013年9月29日中午,李靖在正和汽车美容店见另一员工周海军(化名)洗好自己的摩托车后,也将自己的摩托车推进洗车房清洗。不久,周海军却听到洗车房内传出一声惨叫。他连忙跑进房内竟发现李靖已倒地不起。情急之下,周海军伸手去拉扯皮管,强大的电流也将其击倒在地,周海军忍痛挣扎出洗车房并关掉电闸。
店老板张灵(化名)听到外间屋子一阵响动,跑出来后看到的是自己的员工东倒西歪在地上,张灵赶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经医院证明,汽车美容店员工李靖是因触电身亡的。
而造成这起触电事故的却是洗车房内那台刚刚才维修好送回来的洗车机。
洗车机“夺命”背后迷雾重重
面对李靖悲痛欲绝的家人,店老板张灵与他们达成赔偿协议,向其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36万余元。
赔偿过后,张灵一直弄不明白,为何刚刚维修好的洗车机又漏电了,并且造成这么大的事故。耿耿于怀的他,委托江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店里的洗车机进行了鉴定。2013年11月8日,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神龙牌洗车机漏电原因为洗车机电动机电源进线的火线被电动机电源进线盒端盖压在金属基座上,导致火线外皮破损且与电动机进线盒金属外壳直接相连。
原来,洗车店内这台神龙牌洗车机于2013年9月中旬出现漏电故障,店老板张灵便将该洗车机送至个体工商户李元福(化名)的矿山机电维修中心进行维修。经过维修后,该洗车机正常使用几天后,又出现漏电现象,张灵遂将该洗车机又送回矿山机电维修中心,并于9月28日从维修中心取回。
没想到,洗车机取回的第二天在使用中便发生了重大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参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是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参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张灵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认为李靖的人身损害实际是因李元福维修中心不当修理行为造成,故而诉至法院向维修中心老板李元福追偿。
被告李元福在提交法院的辩词中提到,9月28日当晚,张灵在取回洗车机时,维修中心的员工曾建议张灵进行检查。张灵以赤手触摸洗车机的方式检查了洗车机的检修情况,当时其并未感觉到洗车机漏电,因此才将洗车机带回自己的正和汽车美容店中;其次,在洗车房内并没有接地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致使李靖触电后电闸没有及时跳闸,使得受害人一直处于持续触电状态;再者清洗车辆的过程中,受害人李靖也并未遵守安全作业规定,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这些才是导致李靖死亡的直接原因。
法院查清真正原因还死者公道
对簿公堂的双方都在庭上竭力证明自己在此次事故中并不是直接原因。
面对事件背后的复杂头绪,法庭合议庭的法官们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分析认定:
造成李靖触电身故的原因在于洗车机电动机进线盒内的一个火线的绝缘外皮被压破,使得洗车机在使用过程中交流电流直接通过电动机进线盒金属外壳向外传导;而因为洗车机所使用的插头没有接地线,只是进线盒金属外壳所带电流无法通过地线传导至大地,交流电流最终通过水流传到至洗车机水枪处;李靖手握水枪,且未穿戴专业绝缘鞋站立于潮湿的地面,造成交流电流持续通过人体流入大地,最终导致受害人李靖触电身亡。
对于事故的责任主体,法院根据上述原因分析认为,首先,被告李元福的矿山机电维修中心确有过错。原告张灵两次将洗车机送至维修中心维修,目的便是希望维修中心员工检测并维修好洗车机,使其不再漏电。但被告员工并未检测出洗车机的真正漏电原因,而是仅凭工作经验简单处理,造成洗车机维修质量不严,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直接原因。
其次,张灵对洗车房内的洗车机和致电装置都有管理责任。洗车房的安全保障措施欠缺,漏电保护器也没有在本次事故中起到作用,因此张灵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关于受害人李靖自身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在李靖洗车前,洗车房内的另一员工周海军刚刚使用过洗车机且未发生触电现象,李靖对此情况是明知的,基于合理信赖,受害人也以相同的方式使用洗车机,本身并没有过错。
在此次触电人身损害的事故中,原告张灵以及被告李元福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基于以上认定,因张灵已赔偿死者家属35万余元的赔偿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元福承担赔偿金的一半,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原告张灵给付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