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院总结分析2013年执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4-02-21 14: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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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按照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促进县、区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新余中院对2013年办理的执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该院办理执行督办案件情况
2013年,该院共办理督办案件35件,与上年同比增加11件,共督办执行案件39件次(其中重复信访4件次),同比增加10件次。截止2月18日,39件督办案件中,中院执行局收到书面报告材料的有32件,其中迟延报告8件,未报告书面结果的6件。通过督办结案,取得实效的案件有4件,分别是区法院执行的刘某海、习某安以及分宜法院执行的湖北某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案件。其中渝水区法院执行的刘某海一案,在中院督促后,执行法院高度重视,将该案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压力,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全部执行完毕,赢得了当事人的称赞,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该院对执行督办制度进行的简要分析
一是执行督办制度成效较为明显。通过对2013年执行案件督办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新余中院认为,执行督办制度只要抓得好,相关领导重视,执行措施得力,一些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是能取得实效的。信访人反映情况,大部分是有理由的,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的案件要求尽快办理。
二是执行督办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是:领导重视不够,承办人消极应付,办理力度不大,部分案件效果不理想。有的领导、承办人认为办理信访督办案件占用时间、精力,影响了案件的执行,因而往往敷衍了事,对付上级法院的督办往往只是报一份简要的书面报告,而没有真正贯彻执行上级的督办要求,没有依法加大执行力度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该院对加强执行案件督办效果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充分认识到执行案件督办制度是上级法院狠抓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执行督办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文件中都有规定。因此,执行人员应认真对待执行督办制度,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认真办理执行督办案件,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对待、及时解决。
二是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督办法院的执行案件督办办理工作均纳入了目标责任考核,同时规范了执行案件的办理,因此首先要确定专人负责督办案件的办理、回复工作。其次要建立承办人责任追究机制。要建立执行信访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执行案件,应认真调查是否真正存在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对反映问题属实的,应该对具体的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惩处,决不姑息。再次要建立限期督办机制。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定期限内办结并回复结果,法院在收到督办函后应该认真分析督办案件,对有条件执行的案件要限期结案,对确实没有条件执行的案件,对特别困难的申请人要采取执行救助,另外要做好法律解释工作。
三是要加强督办跟踪、通报机制。上级法院要及时跟踪,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执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