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百万条个人信息 男子获刑六个月且罚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4-02-18 09: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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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分宜一男子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再有偿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9771.55元。2014年2月17日,分宜县法院对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通过网络互联网,先后43次购买了包括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内容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支付人民币3.46万元。后被告人又将其所购买的个人信息进行转卖155次,获取人民币7.44万元。2013年8月,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作案工具,并查实被告人共获取各种公民个人信息1076余万条。案发后,被告人退回了部分赃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