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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办案"
作者:姚晨奕  发布时间:2013-12-30 17:01:54 打印 字号: | |
  日前,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活动,违反《规定》的,将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该《规定》明令禁止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指令司法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妨碍、阻挠对案件的调查处理;默许或者授意亲属或者身边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干扰执法办案;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方式,对案件定性或者实体处理提出意见;阻挠、拖延或者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

  《规定》要求,司法机关要妥善处理独立办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既自觉接受监督,又敢于抵制不正当干预。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的登记、备案和报告制度,排除权力、关系、人情、金钱干扰,促进廉洁执法、秉公办案。

  据了解,纪委、组织部门将把党政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纪政纪、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违反《规定》的,将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严肃查处人情案、关系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