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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成功协调撤诉一起工伤认定纠纷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12-16 11:33:5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12月12日,市法院成功协调一起工伤认定纠纷,化解了农民工吴小根与江西省山海建筑公司因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纠纷。

  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其与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了紫城中心花苑工程。但其后又层层转包给其他包工头。其中袁小丽承包了钢管绞架工作并聘请吴小根从事钢管绞架工作。2013年2月6日,吴小根在分宜紫城中心花苑建筑工地的绞钢架上摔下,致头部等身体多处受伤。2013年3月19日,吴小根向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分人社伤认字【2013】第06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吴小根受伤系工伤。原告对该决定不服,于2013年7月12日诉至分宜县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分人社伤认字【2013】第06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分宜县法院审理认为,吴小根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判决认定为工伤。但山海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遂后向市法院提起上诉。市法院承办法官在了解到案情后,多次与山海建筑公司方面进行沟通,通过辩法析理,宣讲国家法律,最终促使山海建筑公司撤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该案的协调解决不仅有效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使山海建筑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其表示服判并将积极履行分宜法院的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