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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误区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 郑 珂  发布时间:2013-12-13 11:26:22 打印 字号: | |
  裁判文书作为直接承载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将其在网上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阅,对于促进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在实践中,部分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却积极性不高,畏惧思想严重,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担心裁判文书上网后暴露出的质量问题被网络放大后,极易引起社会炒作,从而影响法院及法官的形象;二是担心裁判文书上网会给当事人的私权保护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增加法院的信访压力;三是担心裁判文书上网可以让当事人或律师对类案进行对比研究,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同案不同判”更多的争议,从而引发法院负面舆情的产生;四是担心上网文书的技术处理工作,会增加法院的负担,加大法官工作量,从而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以上担心听起来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仔细分析,都存在一定的误区。

  首先,司法公开的倒逼作用促使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开。通过包括裁判文书上网在内的公开举措,司法活动被完全公开,司法的神秘主义被打破,众目睽睽之下,法官必须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严格按照诉讼程序来审理,运用证据规则来判断,必须准确援引法律规定来裁决,促使司法行为更加规范,裁判结果更加公正,案件执行更加有效。同时,通过公开的平台公众能够更多地了解司法、更紧密地接近司法。司法的过程时时彰显着法官的理性、智慧和良知,司法的结果处处彰显着法律的尊严、公正和权威。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仅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法院及法官的形象,而且还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其次,审判权的属性决定裁判文书能够在互联网公开。审判权属于公共权力,人民法院就是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裁判文书是审判权力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权力行使下的公共产品,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因此,裁判文书公开既是公权力属性所决定,也是宪法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实践中,裁判文书从属性上来讲是公共产品,应当公开,但从内容上来看,其处理的往往又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涉及的是私权利益,当事人一般都会基于私权保护的需求和理由,不愿意法院将裁判文书的内容对外公开。这看似是一对矛盾,而实际上,为避免公权力运行过程中对公民私权利的行使造成影响和损害,法律确定了公权力运行“权力法定”的规则,司法解释明确了在文书上网过程中,当事人私权的保护范围和方式,严格遵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就不会造成对当事人私权的损害。

  再次,司法的功能要求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开。司法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定分止争,并通过具体诉讼案件向案件当事人、公众彰显正义的活动。具体承担着惩罚犯罪、保障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服务社会发展、教育引导公众行为的综合功能。这些功能的实现不应是私下或暗地里的“私相授受”,而应是朗朗乾坤下的去邪扶正和公理昭示。它首先要求司法的过程公开,即公开立案、公开审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允许公众和媒体旁听,它同时还要求司法的结果公开,及公开宣判、公布裁判文书(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由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往往受到时间和空间条件的限制,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开,已经成为实现司法综合功能的重要载体。一方面,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后判可以参照前判,做到“同案同判”,从而达到统一社会评价标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另一方面,把依法应当公开的所有裁判文书在网上晾晒,可以让当事人或律师对类案进行对比研究,找出类案之间的差异,揭示人民法院对差异情节所作出的针对性处理,更能体现司法的技术和精准,从而有效化解公众对“同案不同判”的误解。

  最后,现代科技可以助推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开。科技的发展使人的双手已经从繁杂的劳动中解放了出来,相应的,通过科技地助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变得越来越简单、越来越快捷。通过裁判文书智能校对系统,法官可以对裁判文书的信息完整性、格式规范性、逻辑一致性、法律依据准确性以及文书中的错别字等信息项进行全面校验,并通过相应的提示显示错误或存疑的内容,引导法官进行手动修改,同时,将文书按照标准样式进行自动排版,并能附注法律条文和生成后续类文书。通过裁判文书隐名工具,可以将需要上网的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进行隐藏处理,删除文书中所涉及的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同时将当事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等个人信息变更为相应的符号予以代替,既全面平衡了司法信息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又极大地提高了裁判文书制作的效率。通过文书签名系统,文书上网管理部门可以查验承办法官所提交的裁判文书是否属于可以上网的最终版本,防止上网文书的误传。上述计算机软件的应用,不仅能够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的质量,有效防止错误发生,而且可以极大的提高文书制作和上网的工作效率,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当然,裁判文书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践中应当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必须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和尺度,严格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完善机制,实现裁判文书公开的有序性和制度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带给法官的震撼、触动前所未有,以裁判文书上网为契机,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不断提高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结合科技助力,“压力”定能变为“动力”。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