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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工伤认定仍应受理
作者:分宜县法院 黄婷  发布时间:2013-12-03 09:58:0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年过六旬的农民工因摔伤特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被拒绝受理。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工伤行政纠纷,认定农民工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部门对其工伤申请应依法予以受理。

  2012年7月,农民工陈某虽已年过六旬,但身体尚硬朗,于是受分宜县某建筑公司的聘请从事后勤卫生服务工作。2013年7月,陈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治后一直在家休养。陈某多次就医药费等费用赔偿问题找公司协商,但均未果。无奈之下,陈某以其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向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县劳动部门对陈某递交的材料审查后认为,陈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范围。据此,县劳动部门对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陈某对该决定不服并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女50岁、男60岁以上的人工作,其在劳动中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陈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劳动部门对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行为能力的年龄做了下限规定,即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对劳动行为能力年龄的上限没有明文规定。本案中,陈某虽已超过60周岁,但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的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0周岁的人员并未排除适用该行政法规。因此,县劳动部门以陈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其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对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