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他人出具收条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3-11-27 1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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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为达到消灭债权债务的目的,采取暴力手段逼迫他人出具收条,因收条可视为主张财产权利的凭证,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侵害了债权人的财产权益,故构成抢劫罪。
【案情】
被告人习某购买一矿山后陆续支付了被害人彭某部分钱款,仍欠其75万元,彭某多次向习某追要欠款。2011年7月3日,在一娱乐城包厢内,习某指使他人殴打彭某,并逼迫其写下条子。经鉴定,彭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习某等人采取了暴力手段逼迫他人书写条子,其目的是为了免除或减少所欠债务,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性权利,故应认定习某等人构成抢劫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强迫打收条的行为,并不具备作为抢劫罪之财物对象的特征,难以成立抢劫犯罪意义上的“财物”。因此,逼迫他人写收条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刑法基本理论,抢劫罪的“两个当场”特征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当场采用旨在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暴力手段或方法,并且当场占有其财物。
二、习某指使他人将彭某殴打成轻微伤的行为,具备了“第一个当场”的暴力特征,但是逼迫彭某写下收条,是不是属于“当场劫取财物”的情形,以及收条是不是符合我国《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公私财产范围,这是本案关键之一。
三、抢劫罪作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和侵犯财产权犯罪的罪名,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但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之一的“财物”,应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商品的有价性。作为抢劫罪的对象不仅仅表现为一定的实物,即具有使用价值,还应具有作为商品的价值特征,这一价值体现在具有可计价性。二是财物的可支配性,体现在具有可移动性或可控制性。从财物所有权的内容来看,行为人主要是达到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该财物的目的,尤其是处分的目的,这是行为人得以实现“据为己有”的最终目的。因此,抢劫罪的财物对象必须能为其所有、所用、所处分。本案中收条记载的是付款行为,在民事上属于证明权益关系的书证范畴,虽其本身并不等同于其记载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当事人间则具有价值,是一定的财产权凭证,具有表明一定财产所有关系的特征。故本案中的收条属于公私财产的范畴,习某等人逼迫彭某出具收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