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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关于民间借贷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调研报告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3-11-26 15:43:19 打印 字号: | |
  新余位于江西省中部偏西,区位优势明显,投资环境优越。官方资料显示,该市是江西人均GDP最高城市、江西第一外贸城市、全国金融生态示范城市,工业化率达51.3%。因钢铁、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迅速崛起,该市经济发展模式被称为“新余现象”。这种现象的形成,与当地投融资环境的渐趋完善密不可分,也与当地民间融资市场的活跃有一定联系。为了更好、更全面地了解当地民间借贷的现状,降低、管控其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针对金融风暴背景下的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一些法律和道德层面的新问题,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市两级法院近5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为样本,通过阅卷、数据统计、与承办法官座谈等途径,对该类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

  一、经济危机背景下民间借贷纠纷的新特点

  (一)纠纷数量激增。据统计,2008年至2013年间,新余市两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数量近两千件,2008年至2013年11月,新余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依次为341、350、243、308、297、556。在合同类型案件中已跃升为仅次于买卖合同案件的“大户”。

  (二)调撤率出现波动。民间借贷案件中调撤率出现波动。2008年至2010年两年内,该类型案件调撤率70%。从2010年开始,该类型案件调撤数量逐年递减,调撤率维持在55%左右。

  (三)缺席、公告判决率上升,但债务自动履行率下降。2011至2012年两年内,新余市两级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为650件,缺席及公告判决案件数量为85件,占全部该类型案件的13%。据统计,80%案件的履行债务周期在6个月左右,20%案件的履行债务周期为1至2年,且履行时分批分次。

  (四)审理周期延长。该类案件中,借款人下落不明、故意躲债情形较多,增加了送达工作量,公告送达影响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此外,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法定中止审理因素增加,导致审理周期延长。2013年的2件二审该类案件中,一审判决借贷成立有效,二审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提出争议款项为传销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因相关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市中院依法中止诉讼。另一案件中,当事人于二审提交新证据,证实争议款项为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所得,因相关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市中院亦依法中止诉讼。

  (五)借贷标的和借贷范围越来越大。2013年诉讼标的300万元以上的案件达到该类案件的8%。借贷的范围由邻居、亲友扩大到跨村组、跨乡镇、跨县、跨地区乃至跨省。

  (六)实际结案标的比立案诉讼标的低。在新余中院审结的此类型案件中,结案标的金额比立案诉讼标的金额低的案件,在2008至2010年占全部案件的36%,2011年至2013年为67%。

  (七)财产线索少,申请保全比例高,保全方式多元化。2010年之前,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数量每年均不超过20%,且保全方式均为冻结银行存款。2013年,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比例已经高达57%,且申请保全方式也由过去单一的冻结银行存款到冻结房屋、车辆、股权过户手续,冻结银行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

  (八)易滋生敲诈勒索、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2013年审理的数起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人均为分宜某电子公司与该公司法人,由于利息回报优厚,不少个人均与之发生借贷关系,后该公司及法人被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等提起公诉,在分宜县乃至整个新余地区造成了恶劣影响,目前刑事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九)部分涉农借贷纠纷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了“三农”问题的解决。随着农村建设的加快和农业的增产增收,农民的闲置钱越来越多。近年来,新余粮食产量、肉类产量、禽蛋产量、茶叶产量、油料产量、蜜桔产量、葡萄产量均呈现增长态势,产业链不断延长,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稳步提升。2013年,新余被国家授以“中国蜜桔之乡”的美誉,这些都为农民投资致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投资项目的认识、考察不足,部分农民的借款因证据不足而不被司法认定或违反法律规定而不予支持,部分借款借款人经营困难而无力偿还,极易影响家庭的团结和农村的稳定,农村借贷急需引导和规范。

  二、形成上述特点的原因分析

  (一)案件数量激增及借贷标的增加的原因。主要有:1、个人及中小企业融资难,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2、经济发展使大量民间资本寻求投资经营收益。3、社会诚信度下滑,借贷关系形成后,债务人违约。由于缺乏诚信,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降低,影响了调撤率的上升。4、2007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修改后,当事人诉累降低了,更容易打官司了。5、与民间借贷的井喷态势相比,相关立法仍然滞后,对于现金交付和转账支付尚无限制规定,法官对于民间借贷标的是否交付的裁量权较大。

  (二)审理周期延长的原因。该类案件中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滥用法律现象非常多,意图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审理中遇到的滥用诉讼权利行为有:1、恶意躲避债权人(明知借贷事实存在,拒不到庭应诉)。2、管辖异议权利的滥用(明知管辖无问题,拖延审理时间)。3、任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后又不交鉴定费(明知证据真实性无问题,拖延办案时间)。4、故意出示虚假证据(明知证据为假,仍然举证,意图干扰法院对证据的合法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审理中发现个别公权力部门工作人员在未调查客观事实情况下,向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破坏了案件的正常审理,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负面效应。

  (三)实际结案标的比立案诉讼标的低的原因。出借人提起诉讼时,通常要求支付本金和利息。本金预扣利息的现象时有,部分当事人诉讼请求中对此不加以区分。一些诉讼中,借款人提出不付利息才能尽快还款,以此要求出借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出借人也往往做出妥协。有些借款人借调解拖延还款时间,损害出借人的利益。

  (四)财产线索少,申请保全比例高,保全方式多元化的原因。诉讼中一些欠款人为了逃避诉讼,躲避债务,在诉讼中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债务。而出借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导致诉讼陷入僵局或“空头裁判”, 出借人“赢了官司输了钱”。

  三、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通过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典型案例登报、法官进社区进农村等途径,加强普法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民间借贷不规范引发的风险,引导出借人在借贷时应立下规范的借据,借据约定要明确,并且对借款人的品德、信用、借款用途及偿还风险做到心中有数。

  (二)统筹协作。建立司法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违约风险的研究。妥善审理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等引发的纠纷,建立金融安全信息交流和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互通互享,发现有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 

  (三) 加大保障。针对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激增、大部分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案多人少等实际情况,探索审判新模式,整合审判资源,对该类型案件进行快速高效的审理。加大挂点帮扶新农村建设支持力度,强化对涉农借贷纠纷的司法保障。对利用金融危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当事人,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划拨等强制措施。妥善处理好民间借贷案件与相关金融纠纷的法律关系,积极理顺好相关企业与劳动者权益的社会关系。2012年以来,市中院审理的两起金融纠纷中质物均丧失,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发生了直接的对立与交锋,这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在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更加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

  (四)规范送达。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离家避债、拒绝出庭应诉、拒收法律文书等情形,尽量准确了解债务人的住所。因民间借贷行为通常是以借贷双方存在人身信任关系为基础,审判人员可从债权人或中介人处探知债务人的地址,或借助基层群众组织的力量,确认债务人的住所。在借款人下落不明,或者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时,在法院的公告栏、人民法院报、新法制报等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说明开庭时间、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裁判文书,说明文书主要内容,如一审,同时告知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五)审慎调解。民间借贷靠当事人的诚信维系,容易引发纠纷,可能带来经济、道德和法律上的风险。为此,承办人可通过查询相关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从中进行信息有效甄别,尽力避免虚假诉讼、虚构债务情况的出现。在该类案件调解中,要以借贷合同真实合法、实际履行为前提,且一般不允许以物抵债或以债抵债,防止当事人违法交易过户、逃避债务和转移财产、偷逃税务、洗钱、商业利益输送等,造成执行难。同时,调解中应不允许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夫妻均为当事人的,应组织双方当场参与调解并签字确认,防止私自处分共同财产和增加共同债务,侵害配偶的利益。

  (六)及时判决。1、出借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条、收条等),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出借人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如查明基础法律关系并非借贷关系,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对出借人能提供借款合同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合同已实际履行的出借人。出借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也能提供借款合同,但借款人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借款人。3、出借人以借条主张债权,借款人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称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利息或仅为利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条载明的本金数额产生合理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条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如2013年审理的一件二审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出具了2张借条,金额分别为20000元和60000元,一审法院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认定实际借款为10000元和30000元,仅支持了出借人40000元,出借人上诉提出借条客观真实,应予认定。二审法官结合借条之外其他证据形成内心确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故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