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给别人“拔”牙 违法终被法院“拔”
作者:渝水区法院 张丽霞 发布时间:2013-11-19 09:47:0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11月18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快速执结一起无证行医案件,被执行人叶某主动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叶某系何某母亲,何某于2008年在无医师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业经营何氏牙科诊所。何某因无证行医被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局取缔两次、罚款两次,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2011年,叶某“母承子业”,继续经营何氏牙科诊所,无证从事牙科诊疗活动,被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局工作人员对叶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叶某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1万元。被执行人在处罚决定生效后,经数次催告仍不履行处罚义务,继续进行诊疗活动,故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局将处罚决定申请渝水区法院强制执行。
渝水区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立刻前往何氏牙科门诊,找到被执行人叶某,对其进行严肃教育,告知其无证行医的社会危害性,并责令叶某立刻停止诊疗活动,并主动缴纳处罚款,否则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叶某最终认识到了无证行医的社会危害性,了解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缴纳了处罚款,并停止了诊疗活动,上缴了药品、器械。自此,一起无证行医案件得到了快速高效执结,消除了潜在隐患,维护了公众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