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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女“被离婚” “清醒”后告民政局
作者:渝水区法院 张丽霞  发布时间:2013-11-18 16:17:0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11月15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成功协调化解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黄某主动撤回对新余市渝水区民政局的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与廖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患上间歇性精神病,之后廖某与黄某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3年7月份,廖某在黄某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期间,约黄某一起前往新余市渝水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该局工作人员给黄某、廖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颁发了离婚证。黄某精神恢复正常后,发现自己已经与自己的丈夫廖某离了婚,遂找到廖某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廖某称双方已离婚,自己爱上了其他人,不同意和黄某复婚。黄某认为新余市渝水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在未对其精神状况作出审查情况下便直接办理了离婚手续,属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离婚登记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分别约见了黄某、廖某及新余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深入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真相。通过承办法官数次的调解斡旋,黄某与廖某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离婚,廖某自愿补偿黄某人民币5万元,黄某撤回对新余市渝水区民政局的起诉。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