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哥们义气拔刀砍人 花季少年为无知买单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3-11-11 10: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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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得知“哥们”被人砍了,正值花季的几名少年为了哥们义气,持刀等作案工具将人砍伤,他们不仅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还要对被害人陈小知进行了民事赔偿。近日,分宜县法院对这起未成人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阳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林青、李煜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小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137.26元。
2012年9.10月间,被告人林青(1995年7月1日出生)告知被告人谢阳(1995年5月7日出生)、李煜(1997年1月2日出生)以及刘斌、周浩等人,其头部被被害人陈小知砍伤(经依法鉴定,系轻微伤乙级)。2013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谢阳、李煜、林青等人在分宜县城的某娱乐场所附近遇见被害人陈小知,遂持刀、扫把、灰斗一同追打被害人,在该娱乐场所对面的一块菜地里对被害人陈小如殴打、砍杀,致被害人身上多处被打伤、砍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陈小如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被害人陈小知受伤后送至分宜县人民医院治疗16天,共花费医药费人民币25257.26元。2013年4月19日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花费鉴定费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阳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19日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将前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作案时均是未年人,依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陈小知的身体健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