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行政案件
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 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诉请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11-11 09:59:0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日前,由于李某等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新余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的行政裁定。

  原告李某等人认为其所在的住宅小区北面规划设有消防出入口,但开发商仙女湖房产公司在改建步行街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将原告李某等人所在的小区北面消防出入口堵塞并建造了三层建筑。李某认为新余市规划局违反建筑规划许可,向仙女湖房产公司所建造的三层建筑进行验收并颁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新余市规划局颁发的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诉讼系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因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的事项应当召开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在大会以多数表决的方式对诉讼与否作出决定。而原告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既未召开全体业主(代表)大会,也未提及大会以多数表决的方式对诉讼与否作出书面决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等人的起诉。

  一审裁定后,李某等人不服,遂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等人起诉未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和认可,系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审法院裁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李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的裁定。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