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法院反映涉林纠纷审理存在三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11-08 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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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新余法院反映涉林行政纠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涉案类型和地域集中。在案件类型上主要表现为林权证颁发上的错误登记,林权证之间有交叉和重叠;在地域上主要集中分宜县,原因是分宜山林资源比较丰富,而且部分林地还埋有矿产,林地的经济价值较大,分宜县作为全省林权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林改步奏过快,导致工作不细致,有些林权证颁发没有认真核实山林的权属进而引发纠纷。二是大部分涉林行政纠纷都存在民行交叉和民行并行的问题。因为林权证之间的重叠、交叉或错误登记,导致很多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方面是很多当事人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败诉,就穷尽救济手段以尽可能保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则是本身山林纠纷还会引发打架等新的民事纠纷,导致案件趋于复杂化。三是涉林行政纠纷审理难度大,难以协调化解。涉林纠纷往往被告均是县级人民政府,牵涉面较广,影响力较大,而因时间久远,部分事实难以查清和还原,林地使用人和林木所有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较为激烈,往往难以协调结案。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方面的建议:一是对于涉林行政纠纷依法、审慎受理,对当事人的诉权予以及时保护,为涉林纠纷的化解畅通渠道。涉林行政纠纷因为涉及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案件牵涉面广,影响力大,法院应当在立案前充分与相关行政机关及时沟通,尽量争取行政机关的支持,在诉前予以协调化解。对于诉前无法协调化解的,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行政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及合法权益。二是加强法院内部审判业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对于民行交叉或民行并行的复杂诉讼、交叉诉讼,需要先民后行或先刑后民的案件,如若同时立案受理,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加强行政审判部门和民事审判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对民事或行政案件予以中止审理,待法律关系理顺,先审结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以妥善处理该类纠纷。三是针对个案或类案审理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通报、告知相关行政机关,让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部分林权证的错误登记,防患于未然,从源头减少涉林行政纠纷和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