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曝光1587名“老赖”
作者:姚晨奕 王倩 发布时间:2013-11-07 1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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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期公布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昨日向社会通报了5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以指导实践办案,震慑潜在不法。
省高院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公布的“老赖”名单有1587人,其中自然人1462人,法人及其他组织125个。另有2个失信被执行人在信息公布后履行了全部义务。与此同时,省高院还与省工商局签订了相关协议,形成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期通报制度,通过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对相关失信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啤酒公司欠款高层集体“蒸发”
案情
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某啤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确认江西省某啤酒有限公司给付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0余万元。
由于江西省某啤酒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给付义务,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丰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公司高管均下落不明,除厂房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查封其厂房设备,并多方联系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均避不出面,案件陷入僵局。
最高法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予以公布。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遂主动联系执行法院。目前,该案已顺利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在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高层均不出面配合执行致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法院依职权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告知失信被执行人将面临的信用惩戒,如该公司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各方面均会受到限制的不利后果。该公司为了以后谋求发展,不得不配合法院执行人员将查封的财产评估、变现。
欠款被曝光主动求协商
案情
胡某与曹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令曹某支付胡某工程款68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曹某便一直杳无音信,胡某遂向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通过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各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出台后,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录入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告。被执行人看到相关报道后,主动与法院联系,并请求与申请执行人做一次协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处理当中。意义
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一直逃避执行,而且执行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导致案件进展缓慢。执行法院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听闻入“黑名单”将余款送至法院
案情
李某与梁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确认梁某偿还李某1.92万元。
调解书明确,梁某于2013年5月1日前付1万元,同年6月1日前付清余款9200元。梁某付清第一批款项后并未在调解的期限内付清余款,李某于6月6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并未申报财产情况更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法院后多次电话催促,被执行人最后干脆拒接电话。
执行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传唤其于10月21日到执行法院。在告知执行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后,10月28日,被执行人将余款送至执行法院,该案最终顺利结案。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让被执行人内心自我衡量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利弊,使其预见到未来日常生活、商业往来等各方面的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慑作用得以有效发挥。
多部门联动“老赖”立马筹钱
案情
何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调解书确认,余某偿还何某借款22万元及利息。
因余某未履行调解书的义务,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余某履行了案款4万元。但此后,执行法官三番五次要求余某到法院来解决问题均被搪塞。
执行法官经多方了解获悉,余某在外面办厂做实业,常需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视信用如生命。于是执行法官将余某的信息列入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将名单信息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征信机构,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不久,执行法官接到余某电话,其主动要求来法院协调解决此事。目前,余某正在积极筹钱履行该案。意义
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与银行等金融部门联动机制建设的成果。最高法已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实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众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审核时,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具有失信情形的当事人拒绝发放贷款及其他融资形式,以规避金融信贷风险。该案的被执行人考虑到未来银行贷款需求后,主动向执行法院表示尽快履行义务。
信用威慑机制助三积案一并处理
案情
吉水县某联社与孙某借款合同纠纷案、黄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孙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吉水县法院判决,孙某应偿还吉水县某联社15.99万元及利息,孙某应偿还垫付款5.7674万元给黄某,黄某应偿还孙某款16.5万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法院查询孙某、黄某的财产未果。因该案系孙某借款引发的系列案件,法院制定了债务抵消一并解决三件执行案件的方案,但由于孙某始终避而不见,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2013年8月,法院对孙某及其妻子释明法律,晓以利害,并按照要求留置送达执行风险提示通知书,告知孙某拟将其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布,向有关单位通报,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孙某收件后于9月主动找到吉水县某联社、黄某,最终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孙某当日付清所欠吉水县某联社借款本息共计7.52万元,黄某当日付清孙某所欠吉水县某联社借款本息共计7.5万元。上述款项付清后,三方一致同意上述三案作结案处理。意义
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信用威慑机制处理的三件执行积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举措,充分发挥其惩戒、威慑、引导功能,充分挤压缩小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有力地督促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文/姚晨奕王倩首席记者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