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公司逃避执行 法院扣押车辆双方和解
作者:渝水区法院 邢茂雨 姜波 发布时间:2013-11-06 10: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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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3月,丁某起诉新余市某垃圾处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渝水区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应偿付7万元给丁某。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拒不偿付,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执行法官联系查找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但孙某有意逃避执行,一直未找到孙某。经过银行查询,未查找到该公司银行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查到该公司名下有工程运输车十几辆,执行法官立即在车管所查封了该公司名下一辆运输车。
因该公司属于垃圾处理公司,公司的车辆具体在什么地方很难确定,执行法官到各个工地上一家一家的查询,经过多次查找,最终在某工地上找到了该公司的运输车辆,执行法官告知法院要依法扣押该车辆,要求其将车开到法院,开始时该司机拒不配合且拒绝交出车辆钥匙,执行法官对其耐心做思想工作,告知其抗拒执行将产生的法律后果,该司机最后配合法院将车辆扣押到了法院。
扣押到该公司的车辆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露面了,主动来到法院,承认自己逃避执行的错误,请求法院的原谅并请求与申请人丁某协商解决本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以人民币6万元了结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