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办案感悟与体会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11-04 11:26:24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是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相并列的三大诉讼,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为行政诉讼的运行,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立法保障。行政诉讼脱胎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但其又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因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在宏观架构与微观把握上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需要认真对待和特别注意。总体而言,行政诉讼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法律适用都有自身的特殊性。
从诉讼主体上看,行政诉讼比较特殊,行政诉讼中,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机关,缺乏具体行政行为,就没有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仅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即行政诉讼中,被告一定是行政机关,其中行政机关又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即审查行政诉讼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关键是看其是否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而且行政诉讼中,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除非规范性文件涉及到具体公民、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利益,而此时,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已经外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此外,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常态,法律设立第三人诉讼制度是为确保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权益得到保障。但行政诉讼缺失第三人,依旧可以成立和运行,不是必须的运行要素。但行政诉讼中,往往因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而牵涉第三人,如房屋错误抵押登记案件中,第三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房管局的房屋登记,那么第三人肯定要参加诉讼。又如,在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案件中,作为第三人的用人单位因牵涉到工伤赔偿问题,必然参加诉讼。因而大部分行政诉讼中,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诉讼中,集团诉讼,亦是非常常见。原因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往往牵涉和影响一批人的权益,如房屋拆迁补偿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是对一片的房屋进行拆迁,而不仅仅是对某个别房屋进行拆迁。这也是行政诉讼牵涉面广、影响大的特点所必然导致的。
从举证责任上看,行政诉讼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先由被告先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当然也不是完全倒置,并非所有的举证责任均倒置到行政机关,而是部分倒置。如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案件中,证明原告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就属原告的举证责任。如在房屋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是否对原告的房屋的进行了拆迁,应当由原告举证。
从法律适用上看,行政诉讼亦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在行政诉讼中,依照法律进行诉讼和审理是当然,但行政规章亦可参照适用,而且是必须参照。这是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独特属性。行政诉讼的案由确定主要是依据被诉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权并追溯其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因而每一个不同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其所适用的实体法往往大相径庭,甚至程序法亦有所差异。在实体法上,如果被诉的行政机关是公安部门,其往往牵涉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如若是劳动保障部门,则适用概率最高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如若拆迁案件,则往往牵涉到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诉讼牵涉的法律法规较多,比较散乱,而且法规和规章被经常性适用。因而,行政诉讼中,法律法规非常庞杂,对行政审判法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一个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如若对行政法律法规没有一定的;了解,不勤于学习和钻研,其在办案过程中往往感到非常吃力。
在行政诉讼中,对案件的微观驾驭上。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主要是从行政诉讼的主体适格、诉讼时效,证据审查等方面着手。
即拿到一个行政案件,行政法官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个案子能否立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原告主体适格意味着原告是否与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相关的利害关系,如若不适格,则裁定不予受理,如若是在立案后发现的,则当裁定驳回起诉。在被告主体适格上,要看其是否具备行政机关的特征,因为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恒定的被告,没有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则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法启动。一个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机关的根本性特征,关键还是要看其是否是否具备相应的职权并行使了相关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一根本性特征。
审查完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问题,方才进入到对案件的实体审查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仅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且只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是例外,一般不予审查。因为行政机关是否合理行政,属行政机关的执法裁量权,人民法院过度干预行政机关的执法合理性,不利于行政机关执法积极性的保护,此外,行政法官也没有过多的诗句、精力和水平能确保其审查的正确性。因而法律未赋予行政机关合理性审查权,只有行政机关的处罚明显不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行政法官方可启动行政比例原则,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予以适度的审查权。因为审查合法性的问题,行政法官认定行政机关是否违法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规范,如若程序违法,则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已经不是很关键。即法律规定,只要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其往往被认定为违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规范,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亦是法治国家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最高准则,法律赋予行政法官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