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县市流窜作案 犯罪团伙集体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张丽霞 发布时间:2013-11-01 11:06:2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由七人组成的盗窃团伙,在江西、湖南、湖北三省的十九个县、市流窜作案百余次,窃取他人钱财高达一百七十余万元。近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对一起团伙盗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七名盗窃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从犯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名被告均系江西省新余市人,2011年8月,七被告共同谋划,利用技术开锁方式入室窃取钱财,袁某负责敲门以确定房屋内是否有人,黄某、林某、邓某负责技术开锁并入室盗窃,何某、钟某、刘某负责望风。以该种分工合作方式,七被告自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短短六个月时间内,横跨江西、湖南、湖北三省的十九个县、市入室行窃百余次,所偷物品除了现金外,还包括金银首饰、玉器珠宝、烟酒、纪念币、银元、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手表等等,获取的赃款赃物共计一百七十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七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入室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触犯了刑法,根据七被告在团伙中的分工以及所起的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