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新余中院依法改判一挪用资金案上诉人缓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3-10-25 09:38:1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10月23日,在会同新余市渝水区司法局对一起挪用资金上诉案进行详细的社会调查后,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此案,依法改判上诉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上诉人沈某与林某合伙成立新余某矿业公司,沈某负责公司原材料的采购与产品的销售。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期间,上诉人沈某利用负责公司产品销售的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山东某冶金材料公司、湖北某硅灰石粉厂、江西婺源某陶瓷公司等单位应付给该新余某矿业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97000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某已退还全部赃款,且该新余矿业公司出具了对沈某的谅解书,请求对沈某判处缓刑。为了切实达到社区矫正的预期效果,该院会同司法局积极对上诉人沈某进行社会调查,详细了解沈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以及犯罪行为的影响后果,并认真听取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单位新余矿业公司的意见。据此,该院根据社会调查形成的评估报告,依法改判沈某缓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