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五说”
作者:渝水区法院 黄卫 发布时间:2013-10-24 11: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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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志有之,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由此可见语言的重要性。语言作为一门艺术,同样的语言用不同的表达方式,结果完全不同。法官的语言有两种,一种是写在裁判文书上的书面语言,一种是与当事人交流的口头语言。书面语言比较规范,有层次,口头语言比较简洁,生活化,是法官与当事人交流的最常用语言,也是当事人了解、感受法院工作的最主要途径。法官的口头语言,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程度,也关系到法院的整体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为此,法官当懂语言的艺术,当会“五说”。
说法。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西赛罗说:“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因此,法官语言的核心是根据法律说理,技巧是举重若轻,拿捏得当,源于法而不囿于法。审判过程中法官要说好两个法:程序法和实体法。说程序法是法官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法律后果,要说得规范、准确、到位,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还要说得通俗易懂;说实体法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特别是庭后的调解和判后答疑过程中向相关当事人释明有关的法律规定,要说得合法、中立、在理。
说情。当事人诉诸法院只是想借助公权力以求纠纷能有保障地迅速解决,并非为与对方割袍断义,划地绝交,甚至“老死不相往来”。试想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唇枪舌战,当事人之间的隐私和陈年琐事被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仅存的感情被愤怒甚至仇恨所代替”,显然不是当事人所愿意看到的。而中国传统的诸如“无讼无求,调处争息”、“和为贵”等思想,为法官说情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和可能性,法官说情也契合了当事人 “不伤和气”、“隐秘”、“尽快”了结纠纷的心理,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当事人的愿望。
说理。法官的职责是断案,但又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还要会说理,让当事人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这不仅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理有法理、情理、事理、道理,蕴藏在大量的民间习俗、人情世故、传统观念以及法律规定中。说理就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结合道理、伦理、风俗习惯、人情世故对双方的纠纷进行分析评判,并通过语言试图让当事人接受,做到合法合理。
说礼。中国是礼仪之邦,《论语》中说:“不学礼,无以立”。法官的职业形象是庄重、沉稳,司法礼仪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中,法官应特别注重司法礼仪,努力提高礼仪修养,增强司法能力。如“请坐”、“请喝茶”的话语就是礼节,这样的话虽然不多,却足以缩短当事人与法官的距离,消除被动诉讼中当事人的抵触心理。
说家常。俗话说:“良言一句暖三冬”。法官说“家常话”,让当事人听得懂,感到亲切,消除紧张感,从而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构筑起当事人与法官间的沟通渠道,提高司法公信力,办案也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官是理性的思考着、法律的守护者,一名法官必须拥有司法能力,然而,同样重要的是,一名法官必须拥有表达司法能力的语言能力。故此,或许可以说,法官正在用语言演绎着法官的角色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