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因50元捅伤他人 屡教不改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陈历代  发布时间:2013-10-22 14:57:5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何某因拿了别人50元,被人数落后心怀不满,伺机报复,将被害人黄某捅伤,终再次将自己送进监狱。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何某曾被劳动教养两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一次,但是仍不思反省,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今年3月21日,被告人何某因拿了被害人黄某50元一事,在新余市某宾馆斜对面的按摩店内,与被害人黄某的男朋友康某发生纠纷并打架。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因与康某打架一事心里感觉不舒服,遂携带一把水果刀到本市火车站附近的廖家找康某算账,但没有找到康某,却碰到了被害人黄某。被害人黄某看到被告人何某后随即躲进旁边按摩店内的卫生间,并把门关上,被告人何某追过去,将该卫生间的门强行打开,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黄某的左大腿捅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势为轻伤乙级。事后,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何某予以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