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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珍贵树木 案发获刑并处罚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陈历代  发布时间:2013-10-22 11:43:4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讯 为快速实现发财致富的梦想,张某四处打听有樟树的地方,并非法采伐野生樟树19棵。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上缴国库。

  2012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与裴某(另案处理)通过杜某的介绍,购买了分宜县双林镇南鹏村小组的樟树。在没有取得采集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与裴某请黄某、刘某等人非法采伐了9株野生樟树,销售给了王某(另案处理)。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和王某在将樟树运送上高速途中被分宜县林业局检查总站截获。

  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与游某(另案处理)通过龚某介绍,购买了良山镇黄虎村委上黄虎村小组黄狗坑山场的野生樟树。在未取得该山场林木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和游某请刘某等人,非法采挖野生樟树10株。经查实,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采挖的树种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珍贵植物,共计19棵。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新余市渝水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樟树共计19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