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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宫”三年不思改 行抢被判又“进宫”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3-10-18 12:23:1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彭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判刑三年,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干上了盗抢的勾当。2013年9月30日,分宜县法院依法以抢夺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彭某表示服判,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今后在监狱内会好好地改造。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在网吧上网出来后,看见被害人刘某(化名)手提一个包走来,便尾随其到某家属楼下,趁四处无人便冲上去抢下被害人的包,然后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包内有现金900元、手机、数码相机、黄金项链、彩金项链、白银手镯、钯金弥勒佛吊坠及钥匙、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1160元。同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根据之前抢夺所得的被害人身份证地址,窜至被害人家,盗得手提包一个、现金900元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告人于2013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被告人犯抢夺罪应当从重处罚。部分赃款经扣押均发还给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