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租用他人车辆 伪造证件典当获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3-09-30 11: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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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9月28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上诉人喻某犯合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日,黄某(已判决)作为保证人,以宋某(已判决)的名义在新余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得一辆价值人民币97850元的奔腾B50小车。2010年11月3日,上诉人喻某与宋某、黄某经过商量,用喻某的相片伪造了该奔腾小车车主刘某的身份证,喻某持伪造的刘某身份证,并自称奔腾B50小车的车主刘某本人,将车以5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典当给了新余市某典当行。随后,喻某与宋某、黄某将当车款一起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小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78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依法作出上诉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