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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人亡 各自承担各自责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3-09-23 10:32:0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1月4日13时40分许,晏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其妻子陈某的赣C56636江淮牌小车沿上吉公路有北向南行驶至分宜县钤山镇大岭背附近路段时,与相对行驶由欧某驾驶某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K17623客车相撞,当场造成小车乘客两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分宜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晏某承担主要责任,欧某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不承担事故责任。某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K17623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仅领到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赔付的11万元,剩余款项未予赔付。两死者家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各自向分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晏某、陈某、欧某、某客运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所谓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就是指两人以上并没有共同的过错,而导致了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的故意和过失,他们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也无法预见到这种结合会给他人造成损害。从行为的形态来看,是两个独立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外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

  就本案而言,单是晏某和欧某的其中一个行为都不会或者不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两人行为的间接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他们的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被告晏某和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客运有限公司作为欧某的用人单位,对欧某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按过错大小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欧阳春华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剔除5%的免赔率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某客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