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讨工钱引发打斗 咬断他人手指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慧 发布时间:2013-09-17 11:20:1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一男子为了追索工钱与他人发生争执,怒气中烧将对方手指咬断,造成对方重伤乙级的严重后果,工钱没要到反将自己送入监狱。2013年9月5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姜某因追讨工钱一事在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高铁工地5号钢筋场内与被害人郎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姜某将被害人郎某的右手大拇指咬断。经鉴定,被害人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为讨要工钱与被害人郎某发生矛盾,继而故意伤害被害人郎某的身体,并致其重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