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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一起特大贩毒案一审宣判1人死刑1人死缓1人无期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彭师庆  发布时间:2013-09-16 15:43:2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9月13日,新余中院对一特大贩毒案予以宣判。涉案的4名被告人中,辛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李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上缴国库;汤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上缴国库;谢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3月以来,辛某将冰毒、麻果交由李某代为销售,先销售后付款。2012年7月28日下午,辛某伙同汤某从广东河源携带五袋毒品开车到江西准备交由李某销售,二人在吉安市区与李某碰面后,分乘两辆车赶往新余。在仙女湖高速路口处,民警将汤某抓获,并将其身上五袋毒品予以扣押。经鉴定:扣押的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次日辛某在新余市长途汽车站被抓获。

  另查明,2012年7月29日至31日,被告人谢某明知李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追逃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住所藏匿。2012年7月31日,谢某协助公安民警在新余某宾馆附近将李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辛某、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38.18克、氯胺酮2.31克及价值29200元的毒品;汤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38.18克、氯胺酮2.31克,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谢某明知李某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进行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在共同犯罪中,辛某、李某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汤某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谢某协助公安民警将李某抓获,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可免除处罚;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