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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自觉戴上“镣铐”跳舞
作者:分宜县法院 蒋文娟  发布时间:2013-09-13 11:30:41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9月6日公布,自9月10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那些窃以为在网络上造谣可以逃脱法律惩罚的人今后要好好管住自己敲击键盘的手了。

  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一次微博转发,一次空间转载,一次@相关人士,都可能让不实信息瞬间扩散成千上万倍,更不用说公知、大V级人物的作用了。原本的好意却被始作俑者恶意利用,在造成诽谤中伤他人,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削弱政府公信力的不良影响同时,更扩散了负能量,伤了好人心。

  两高此次出台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行为进行了界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自不必说,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对于情节严重,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构成情节严重,行为人将被追责。这就要求我们在转发时多转一下脑子,提高甄别能力,不让自己成为诽谤者的帮凶。

  人生而自由,而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为了拥有真正的自由,我们应自觉戴上镣铐跳舞,做一个智慧的谣言终结者。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