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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 银行起诉还款获支持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3-09-12 15:34:1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作为一种便捷的现代支付工具,信用卡深受市民欢迎。但有些人随意消费,过度透支沦为“卡奴”,还有一些人则因为欠债不还而成为被告。

  2011年1月12日,潘某向某银行申请了一张金穗贷记卡,并获得了20万元的信用额度。潘某用该卡消费、透支,至2012年10月22日止共计112592.59元。后潘某因经济状况不佳等原因,未及时还款,且经某银行多次催缴,其拒不支付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银行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潘某偿还消费及透支款共计112592.59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按5%的标准按月计收应还款的滞纳金。

  法院审理认为,用卡人利用信用卡消费或透支,与发卡行之间构成借贷法律关系。潘某透支信用卡,经催缴后拒不还款,可以认定已构成实际违约,应当履行支付欠款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潘某支付某银行信用卡消费、透支款112592.59元及利息2684.21元、滞纳金3846.54元。

  法官建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信用卡消费逾期信息将如实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成为个人信用的负面信息,并且不可删除。一旦个人信用有了负面记录,在以后办理房贷、车贷和申请新的银行卡时都将遇到障碍。故持卡人要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如非确有需要,建议不要过多申请信用卡。在申请信用卡时要熟悉免息待遇期、欠款利息计算等重要信息,避免因使用不当沦为“卡奴”。特别是不要恶意透支,以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