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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净化网络环境,让网络更加健康自由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9-11 21:37:17 打印 字号: | |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了将于9月10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情况。该《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实施网络诽谤入罪标准,有助于遏制网络诽谤等非法行为,让网络的自由场接受法律的规制,通过明确入罪标准,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打击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网络环境;有助于通过统一司法尺度,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司法处理的公平公正;通过明确入罪标准,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实现刑法的预防和教育功能。

  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实施网络诽谤入罪标准,有助于打击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网络是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应的虚拟世界,但网络并非是放荡不羁的自由场,可以随心所欲,虽然是虚拟账号,但虚拟账号如若对号入座,用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攻击他人必然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其他人在现实中的合法权益。网络依然要接受法律的规制和制约,否则网络肯定会异化成藏污纳垢的垃圾场。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绝对的自由因为缺乏规则的调整与制约必然导致最终的绝对不自由。因此,网络需要接受法律的规制。因为网络是个新生事物,相关立法总是滞后于网络世界的迅猛发展,而部分网民却利用法律空白实施网络诽谤、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因而有必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乱象进行规制,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可谓正当其时,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网络世界的健康、有序发展。

  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实施网络诽谤入罪标准,有助于统一执法尺度,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司法处理的公平公正。长期以来,因为缺乏明确的入罪标准,各地司法机关对通过实施网络诽谤等手段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一,执法力度各有差异。而两高司法解释对这一乱象进行统一调整,有助于明确打击尺度,实现同案同判,消除个案差异与消弭地区差异,促进起诉、裁判尺度的逐步统一,促进司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同案不同判长期为业内外所诟病,除了法官理解不同,法官素质有所差异之外,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是关键的一环,而两高出台网络诽谤入罪标准的司法解释有助于消解这一顽疾,通过明确的入罪标准为各地执法机关打击网络诽谤行为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因为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诽谤造谣行为的多发,不对这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就难以遏制这一不良势头,难以保障网络领域的健康发展,因而有必要出台统一、明确和具体的入罪标准,将严重的网络诽谤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场域,确保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执法尺度的不断统一。

  通过明确入罪标准,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助于实现刑法的预防和教育功能,引导公众正确看待与合理利用网络。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刑法无规定,则不能予以打击,即使其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文明所倡导的主流精神,是各国刑法均已达成的共识。如若不将网络诽谤的严重行为纳入刑法打击场域,即使其有千般不是,对现实生活中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我们依然无法面临无法可依,打击无门,无计可施的尴尬局面。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只要刑法未将一种看似“犯罪”的行为纳入犯罪池,公安司法机关就不能以刑法的名义对其施以逮捕、判刑等刑事制裁措施。而两高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何种情况下网络诽谤可以纳入刑法打击的场域,明确网络诽谤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有助于实现刑法对网络诽谤等新型网络犯罪的精确打击,也有助于教育和引导合理利用网络,明确认知网络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唯有如此,公众方可明了法律栅栏的边界,不因法律模糊而误入犯罪池。因为明确这一标准有助于教育和引导公众正确看待与合理利用网络,实现刑事法治的预防教育功能,从制度上减少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