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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口角生纠纷 殴打司机被判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3-09-10 11:07:0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因乘车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并殴打司机致轻伤乙级。2013年8月23日,分宜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762.27元。

  2013年3月30日20时许,被害人张某驾驶客车路经分宜镇天工大道玉兔饭店旁的停车站时,接完客后,开车继续前进。被告人刘某招手欲乘车,被害人张某误认为其打的而未停车。被告人刘某遂追上公交车将车拦下,上车后,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某用拳手殴打被害人张某,经鉴定伤势程度为轻伤乙级,伤残等级为十级。

  另查明,2011年12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