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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鸭转行偷鸭 一审判刑又罚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3-09-10 10:25:1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林某曾经是养鸭专业户,因做生意亏了在外欠账,便干上偷鸭子的行当。2013年8月16日,分宜县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表示服判,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林某因没有钱用,先后七次驾车流窜分宜县高岚乡午桥村等地盗窃他人饲养的鸭子,共计1215只。经鉴定,被盗鸭子价值共计人民币49126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被追缴赃款人民币4000元已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到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