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套现 数额巨大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胡淑燕 发布时间:2013-09-05 14: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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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8月28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使用POS机(销售点终端机具)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的案件,被告人廖某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
2011年4月,被告人廖某在担任本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多次使用公司POS机,在信用卡持卡人并未购车的情况下,虚构交易刷卡,套现总金额达138万元;同年5月,被告人廖某又在欧某购买价值149900元的别克英朗轿车的情况下同意刷卡30万元为欧某套现12万元,该笔款项经银行多次催收,相关人员拒不还款,造成银行损失12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廖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其使用POS机套现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150万元,并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