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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打伤房东 逃亡十年领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常航  发布时间:2013-09-04 14:55:5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8月28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逃亡了十多年的被告人傅某终于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00年4月15日晚,被害人章某和家人来到新余市城南华某家,要求华某出来协商支付房租费及摩托车被盗赔偿一事。被告人傅某闻讯后,便邀请胡某等人持枪赶来,要求被害人章某离开,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因被害人章某一方人数较多且又报警,被告人傅某等人分散离开现场。被害人章某见状便进行追赶,当追至劳动路立交桥下时,将胡某抓获。被告人傅某见后,便持枪过来解救胡某。被告人傅某用枪对着被害人章某,要求对方放人。双方在纠缠的过程中,被害人章某手拨开被告人傅某对着自己的枪头时枪即响,子弹击中被害人章某的左大腿,造成被害人章某左大腿中下三分之一段截肢。经鉴定,被害人章成的伤势属重伤甲级,四级伤残。

  2013年5月7日,被告人傅某迫于公安机关的强大压力,在结束了十三年的逃亡生涯后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投案。

  渝水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目无国法,持枪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重伤甲级、四级伤残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傅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归案后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犯罪后十余年时间内,遵纪守法,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某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支持。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