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与有妇之夫生感情纠纷 密谋伤害其妻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陈历代  发布时间:2013-09-03 09:03:4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习某与卢某产生感情纠纷,遂通过网络联系魏某等人密谋伤害卢某妻子。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

  习某(另案处理)与卢某(被害人刘某丈夫)生感情纠纷,习某认为系被害人刘某阻碍而生怨恨。遂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魏某和另外一名同伙一同伤害被害人刘某。2012年7月,被告人魏某和他的另一名同伙先后两次从山西来到江西新余,以踩点、蹲坑守候、跟踪的形式确定被害人刘某的身份信息,并多次预谋伤害刘某,但都未成功。2012年9月28日上午7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与另一名男子在停靠于渝东大道南侧香榭绿洲公交车站台附近的一小车内,持刀将被害人刘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势为轻伤乙级。民事赔偿部分习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魏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刘某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