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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亲属被高压电电死 众人哭闹供电公司并殴打民警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陈历代  发布时间:2013-09-02 15:00:3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因怀疑亲属死亡系被供电公司铺设的电线击倒烧伤致死,刘某、刘某某、黄某等人遂纠集亲属抬棺材、摆花圈、放哀乐等哭闹供电公司,并殴打前来维持秩序的民警,造成十名民警轻微伤丙级,一名民警轻微伤乙级。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刘某某、黄某等四人管制刑各二年。

  2012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一亲属到观下村一小河钓鱼时被严重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某、刘某某、黄某等及其亲属认为该死亡是因供电公司所铺设电线的高压电击伤所致,要求供电公司给予赔偿。2012年6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刘某某、黄某等人及其亲属来到供电公司缴费大厅哭闹,并将大厅内的工作人员赶走,不让群众进出缴费大厅办理业务,并将大厅内的电脑、自助缴费机等物品砸毁。派出所多名民警赶到现场后,对闹事者做工作进行疏导,四被告人及其亲属不听劝阻,仍要摆放棺材、花圈、设灵堂等,并与执勤民警发生冲突,将民警打伤,造成曾某、李某、王某等十名民警伤势轻微伤丙级,民警盛某伤势轻微伤乙级。

  事后,被告人刘某、刘某某、黄某等四人与供电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供电公司财物损失28494.8元,另赔偿了11名受伤民警经济损失共1万元,取得了该公司和民警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黄某等四人采取暴力手段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并造成十名民警轻微伤丙级,一名民警轻微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