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偷盗耕牛32头 屠杀贩卖获刑2年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3-08-23 10: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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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耕牛是农民劳作生产生活的工具,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对象。2013年8月20日,分宜县法院对一起收购偷盗耕牛并屠杀贩卖的刑事案件进行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方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200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方军与刘贵廷(已判刑)等人共同商议5次收购从江西、湖南等地盗窃而来的耕牛共32头,其中刘贵廷负责购买,被告人刘方军负责看守耕牛,并将耕牛杀后拿到牛市场销售。经鉴定,被盗32头耕牛价值共计人民币7351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方军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收购的是农民的劳动生产工具耕牛,且作案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社会危害严重,应予以严惩。案发后被告人刘方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