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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宣传之手助推法治国家战略实施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8-22 16:44:38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8月21日上午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宣传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8月22日人民法院报)

  司法宣传是大审判格局下人民法院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宣传亦是重要的审判力,因此要促进审判工作的履行健康发展,确保人民司法审判事业的长久发展,就离不开司法宣传的参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中提出的中国梦的设想和规划,法治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元素,亦是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内涵。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人民法院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因为社会纠纷依靠司法做终端裁决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体现,因此建设法治国必须有赖于人民法院坚实的司法保障,离不开人民法院的司法宣传之手。

  以司法宣传之手,促进案件质量提升,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对外展示优良形象的重要窗口,是宣传报道法院先进典型事迹的重要平台,是与民众进行有效沟通,落实亲民为民司法作风进而形成司法与公众良性互动的重要路径。宣传报道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有助于将司法公开向纵深推进,从而让人民群众近距离接触司法,监督司法,不仅倒逼案件质量的提升,也通过引入公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和监督司法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以司法宣传之手,普及法律,开展法治宣讲,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发挥法律的预防、教育和引导功能,从源头上建设法律纠纷,引导教育公众遵守国家法律。司法宣传不仅仅是司法公开,其通过案例的展示的讲解,告知公众法律的栅栏和边界,从而指引公民正确认知和理解国家法律,从源头上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法制宣讲和普法教育是大审判格局下人民法院的重要功能,司法不应当仅停留于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还当收审判一起,教育一片之效。尤其是当下社会处于剧烈转型期,改革逐步向深水区迈进,社会矛盾处于多发易发期,开展普法教育不仅有助于丰富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让其正确认知和理解国家法律,树立公众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司法权威,亦能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和法律纠纷的发生,唯有如此,在面对诉讼社会的提前到来,人民法院才能以最小的司法资源应对庞大的诉讼纠纷,通过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和法律纠纷,缓解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的和谐。

  以司法宣传之手践履人民司法的司法群众路线,提升法官与群众沟通交流的能力。司法宣传是新时期人民法院践履司法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因为司法宣传要求人民法院不能简单拘泥于就案办案,而是要通过深入田间地头、厂矿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司法宣传不仅仅局限于在网络报纸电视的宣传报道,还包括法官与群众面对面无缝隙接触,心与心无障碍交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和法治宣讲,能极大提升人民法官与群众沟通的能力,了解群众的疾苦,通过换位思考,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这是新时期人民法官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司法是一项沟通的技巧,是一门交流的艺术,因此,必须以司法宣传为抓手,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提升人民法官与群众的沟通、交流能力,增强法官做群众工作,化解群众纠纷和争议的能力。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