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可以撤销经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对子女的房产赠与吗?
作者:分宜县法院 蒋文娟 发布时间:2013-08-22 1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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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11月28日,余非鱼到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2月12日法院通过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余非鱼与何香香离婚,房产赠与婚生女儿余小鱼,何香香有居住权。2013年8月,余非鱼到法院咨询,想撤销对女儿余小鱼的房产赠与,因为离婚后余小鱼和何香香联合起来跟余非鱼对立,且当初为了离婚余非鱼差不多是净身出户,现在离婚了没有地方住过得比较落魄,于是心生悔意。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明确法院生效调解书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调解不同于判决,它可以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只要双方自愿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即可以通过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故当事人双方表明将继续合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歉意等宣示性的内容在调解书中经常可以看到。把这些内容列入调解书只是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确认,是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是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这些内容并不具备强制执行性。
具体到本案,法院生效调解书中列明余非鱼和何香香对女儿的房产赠与也仅仅是一种确认,余小鱼不能据此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方面,赠与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在余小鱼表示接受赠与后赠与合同即成立,余小鱼可以要求余非鱼和何香香履行赠与义务,即把房产过户到余小鱼名下。如果余非鱼和何香香拒绝过户,那么余小鱼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余非鱼和何香香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就余非鱼提出的撤销赠与问题,笔者认为该诉请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笔者认为经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的赠与合同,其效力应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这既是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应有效力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因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在离婚案件中非常关键,本案中,也许正是因为余非鱼同意把房产过户到余小鱼名下,何香香才同意跟他离婚。故本案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余非鱼不得撤销对余小鱼的房产赠与(以上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