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被查叫人营救 男子妨害公务领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常航 发布时间:2013-08-21 14: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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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驾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使,遇交警执行酒驾检查任务,本应主动配合,如果确实有违法行为,应当接受处罚予以改正。但欧某却不这么认为,在交警酒驾检查执勤中耍起了小聪明,认为只要不抽血交警就不能定性为酒驾,结果却给自己惹来大麻烦。8月14日,渝水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决了一起拒绝配合酒驾检查的刑事犯罪案件。
2012年12月21日21时42分,新余市交警支队城南大队事故中队接到“110”指示,在渝水区劳动局拐弯口发生一起小车撞人的交通事故。事故中队的民警赶到现场后,由民警带肇事司机即被告人欧某到新余市中医院抽血测试酒精含量,但被告人欧某拒不配合,并打电话黄某等人,请他们过来给自己解围。当公安民警再次要求被告人欧某进行酒精测试时,遭到被告人欧某及刚到中医院的黄某等人的暴力阻扰,被告人欧某趁机逃离现场,致使后续取证工作无法进行。。
渝水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法制观念淡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被告人欧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欧某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