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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脚致人重伤 领刑五年又判赔偿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3-08-21 14:35:1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在争持过程中,一脚踢向对方头部右则致人重伤甲级。2013年7月11日,分宜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曾飞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小军(文物为化名)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506.85元。

  2012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曾飞与被害人林小军在分宜县天工动漫城游戏室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在互相争执程中,被害人不服气,还想上前用拳头打被告人曾飞,被告人曾飞随即用右脚踢向被害人林小军的头部右侧。被害人林小军被踢中后当即倒地,头部撞在地上,口吐白沫、手脚抽搐。被告人曾飞见状,便叫人一起将被害人林小军送至分宜县人民医院救治,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听说被害人亲属报了警便逃跑。经依法鉴定,被害人林小军的伤势为重伤甲级、八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人曾飞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09年8月21日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飞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飞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曾飞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飞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