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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未果闹丧不理智 堵塞交通两小时领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3-08-21 09:23:3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家住新余的刘某因在其弟弟被人故意伤害致死后,不通过合法途径去解决,而是采取摆花圈闹丧等堵塞交通的方式维权,结果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判处了刑罚。另获悉,因没有钱用,刘某还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变压器内的铜线圈,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7555元。2013年6月21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提起上诉,并表示愿意认罪伏法。

  刘某因其弟弟于2012年8月10日在滑冰场被人故意伤害致死,要求滑冰场赔偿未果。同年8月13日下午14时许,刘某聚集并组织亲属及朋友在滑冰场旁的公路上,采取摆花圈、拉白布等阻拦车辆通行的方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经公安机关民警多次劝说后仍不离开,造成新余市主干道堵塞两个小时余。期间,公安民警将堵路人员带离时,被参与堵路人员咬伤,经鉴定伤势为轻微伤丙级。

  据刘某交待:2012年9月至11月期间,刘某还伙同他人开车窜至分宜、新余、樟树等地,采取破坏性手段先后盗窃变压器内的铜线圈,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7555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同时,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