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院与公安机关执行联动治老赖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执行局 钟永洪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3-08-14 09: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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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在新余市仙女湖区公安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新余中院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朱某被抓获,随后朱某家属主动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某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付清了第一期赔偿款3万元,妥善化解了本案的执行难题。
2010年2月22日18时,朱小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的刘某儿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正面相撞,导致刘某儿子被洪某驾驶的面包车再次碰撞并当场死亡,该案被诉诸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0年11月10日判决朱小某赔偿刘某等人18万余元,鉴于朱小某为未成年学生,该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朱某承担;洪某赔偿刘某等人11万余元。一审后,洪某不服,提出上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1年5月9日依法改判洪某赔偿69173.02元,朱小某的赔偿金额不变。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刘某等人于2011年9月7日向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2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级执行。
新余中院立案后,经过多方财产调查,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而且被执行人朱某一直躲避在外。今年上半年,申请执行人刘某的丈夫因患癌症去世,家中仅剩刘某及其孙子二人,生活及其困难,刘某来到法院要求执行。由于两被执行人洪某和朱某均是新余市仙女湖区九龙山乡人,执行法官多次与有关部门协调,就赔偿事宜反复与洪某及其亲属沟通,终使洪某与申请人刘某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对本案逃避在外的被执行人朱某,执行法院将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在仙女湖公安分局大力查找下,7月30日朱某被抓获,朱某的家属便主动与执行法院联系,请求与申请人和解。在执行法院与仙女湖区政法委的共同协调下,8月7日,朱某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协商确定在8月7日之前支付3万元(已经支付到位),剩余赔偿金额从2014年开始,每年支付1万,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付清为止。至此,这件本来难以执行的案件依靠公安和法院联动执行,得到了妥善解决,申请人对执行法院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据悉,今年1至7月份以来,新余市两级法院共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42件,立案12件,成功抓捕7件,执结案件8件,有力地威慑和打击了逃避法院执行的老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