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放贷的行为如何定性及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作者:渝水区法院 常航  发布时间:2013-08-05 14:50:59 打印 字号: | |
  【案情】:被告彭某于2012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约定月息2%,被告应于2012年7月4日归还借款,并约定被告苏某、吴某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彭某仅支付部分利息,本金尚未归还。原告数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没有经营短期贷款的资质,且向多人发放短期贷款。

  【分歧】:第一钟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被告,并未违背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受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无效。但因双方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因此,担保人仍应当承担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发放短期贷款。本案涉案合同编号为(友邦)2012借字第017号,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合同编号是根据客户顺序编排的,由此可以证明原告向多人发放短期贷款。此外,原告在公司操作贷款时还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贷款及担保的合同体系。原告的上述行为既超出了原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借款合同已经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畴,违背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属无效。

   二、对于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有明确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各担保人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本案中,虽然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的从属地位已经排除,即该约定应视为各担保人已经与原告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另行达成了合意,该约定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各担保人并不能免除担保义务。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