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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倒卖品牌真烟 非法经营领刑且罚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强 彭师庆  发布时间:2013-08-05 08:52:0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倒卖品牌真烟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上诉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上诉人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经营户刘某、胡某等人手中大量收购白沙、中华和天下等品牌真烟。原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上诉人非法经营数额为530137元,经鉴定,实际经营数额价值为575720元。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公诉机关并未对起诉书中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予以变更,一审法院却认定上诉人非法经营数额为575720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程序违法。另查明,2012年9月,新余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根据上诉人唐某提供的线索,侦破了吴某、林某非法经营(卷烟)一案。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非法从事烟草经营业务,非法经营额应按起诉书指控的数额530137元为准,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诉人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非法经营数额虽然巨大,但非法经营实际所得不多,且收购、销售的均为真烟,社会危害性不大。鉴于上述法律情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唐某犯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